吴幼坚【中】建筑业32个热点问题问答-山西德欣税务师事务所
吴幼坚12。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汪注不下质栏填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13。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支付凭证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建筑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1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何处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应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17。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可以差额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18。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釆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20。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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