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幼坚【中原盾】建立稳定书记员队伍长效机制的建议-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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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幼坚【中原盾】建立稳定书记员队伍长效机制的建议-中原盾

吴幼坚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十分明确具体。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书记员的作用十分重要。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从立案到结案,书记员在整个诉讼环节起到了辅助与协助的作用,并通过记录整理,让程序公正从无形化作有形资料得以体现出来。一个老练的书记员在庭审中会推着法官向前走,一个不成熟的书记员会在庭审中磕磕绊绊,一头雾水找不到重点,记录偏差更会影响到判决公正。在一个审判团队中,法官助理的缺失会让法官的工作量明显加大,书记员的缺失则让整个审判流程陷于瘫痪。培养一个法官不易,培养一个合格的书记员也绝非易事,书记员需要具备很强的综合能力。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人民法院现行书记员制度运行中的弊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提出了对书记员要进行单独序列管理,并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从此,合同制书记员大量进入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并承担起大量诸如送达、庭审记录、订卷归档等司法事务性工作。但由于合同制书记员基于无行政编制的身份限制与基于合同制管理的期限限制,其制度上、运行上、管理上的弊端从逐步显现到愈演愈烈。员额法官制度推行以来,员额法官裁判案件更加离不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协作配合。随着案件量的不断攀升,需要有足够的书记员承担大量的审判辅助事务,以维持审判执行工作开展,但因为尚未建立起稳定书记员队伍的长效机制,案件量攀升这一情况又再次加剧了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固有弊端。
一是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 “常来常走”。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很多书记员将这份工作当作一个过渡,边工作边参加其他考试,一旦考过,立即辞职。这样法院年年招聘书记员,法官年年培养书记员,审判年年缺书记员。更有甚者,某基层法院招录一批书记员,在岗前培训中就走了2人。像这样虽属少数极端现象,但也足以引起警惕。二是作为实质上的临时聘用人员,他们待遇较低,缺乏归属感。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偏低,活却干得不少,不能享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又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他们缺乏上进心,很难形成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不高。三是难以招进并留住高素质书记员。有前述两个问题的存在,有历次招录现实的教训,目前一些基层法院已基本不再奢望招录到高素质书记员,能招满指标即算成功了。
国家审判机关竟然招不来人、留不住人,无奈坚守者则待遇低微、热情不高、成长缓慢、反而心寄他方,等等,这与依法治国进程不符、与审判机关宪法地位不符、与审判机关(作为一支重要国家机关)通过裁判案件日益广泛零距离接触广大当事人、社会方方面面应体现的形象和作用不符、与现有国力不符,等等。
究其根源,套用流行的说法就是:不外乎“钱给少了,心受委屈了”,或者“现实与期望严重不符”。再结合目前法院书记员实际情况进一步筛选,就基本只有“钱给少了”这一个原因啦。因此实际提高书记员待遇乃是解决问题之根本所在。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法院系统各级领导尤其是高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院书记员业务工作和书记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然后加以专项解决。
二是建立书记员终身制。书记员终身制指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承担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应参照医院护士模式进行职业分类管理,在书记员序列提升职务、提升待遇。
三是改革现行的书记员人事编制制度,建立专门的事业编制的书记员队伍。事业编制的书记员可以通过公开招录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聘任制书记员中择优录取转为事业编制,通过这两种方式逐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正式的编制比之于聘任制多了安定感,有利于留住人才,钻研相关业务,稳定书记员这一职业队伍。(投稿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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